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23-03-29

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大学天然药物及仿生药物国家重点实验室近几年来实行开放课题资助的管理经验,为了进一步促进承担课题的研究人员有序的开展研究工作,对本开放基金项目的使用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1. 凡得到本基金资助的项目,需在项目截止日期前使用本开放基金。若项目截止日期前尚未使用基金,视为放弃本开放基金资助。

2. 按照我室规定,每年年初将批准资助金额的50%拨出,年底将剩余部分全部拨出。申请者应在财政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工作计划合理安排支配研究经费。可用于支付课题研究的文献资料费、实验材料费、测试费、加工费、差旅费和论文版面费等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它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3. 本实验室有权了解研究者的工作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对难以继续完成任务者,将限期整改或停止资助。

4. 申请者应在研究中期向本室提交工作进展情况及经费开支情况报告;在课题结束时须填写《北京大学天然药物及仿生药物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结题报告》,并将结题报告的电子版发给指定电子信箱。对本基金项目所取得的专利、经济效益等其它成果需在结题报告中向实验室汇报。

5. 按科技部要求,凡接受实验室基金资助的项目应在地址栏(b单位)上署名北京大学天然药物及仿生药物国家重点实验室”(英文地址为:Stake Key Laboratory of Natural and Biomimetic Drugs, Peking University)。示例如下:

Reactions of aldehydes with polymer-supported Selenoalkylidenetriphenylphosphoranes. A facile method for the Synthesis of carbonyl compounds

Corresponding author*,a,b,

a Department of Chemistry, Zhejiang University, Xi-xi Campus,Hangzhou 310028, P R China

b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Natural and Biomimetic Drugs, Peking University,Beijing, 100191, P R China

中文例子:

论文名称

作者一a 作者二a 联系作者a, b,*

a: 第一完成单位地址

b: 北京大学天然药物及仿生药物国家重点实验室 北京 100191